Q: 公司老闆於10/28以line訊息告知資遣,要求我在10/30離職,
並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以政府網站公式計算資遣費給我,
(我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八個月)
離職後,收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資遣費後,
我向老闆要求照勞基法應支付預告天數18天的工資以及未休特休7天的工資,
但老闆拒絕支付,所以我到勞工局申請了調解,
申請調解以後,我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承辦人員告知公司未向作資遣通報,所以必須打電話到公司詢問這個非自願證明書是否真的是公司所開立,
因為我拿到的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只有蓋公司的大章,並沒有蓋小章,
當下我告知承辦人員因為跟公司有勞資糾紛,
擔心他們打去詢問公司會不承認有開立這章證明,
承辦人員也提到的確之前有案例是資方不願意承認有開立證明,導致勞方無法申請,
所以承辦人員建議我在調解會上提出要求公司做資遣通報的部分,再拿會議記錄去證明這張離職證明確實為公司所開,
下週三我就要開調解會了,
我跟調解會的負責人告知我想再多提出這項要求,
負責人建議我直接提出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老闆就會直接說他有開給我,直接紀錄在會議紀錄上這樣,
但我很擔心,若下周三,老闆若未出席調解會,
我又要如何證明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公司所開的呢?
上面只有蓋大章真的沒有法律效力嗎?若附上老闆資遣我的line訊息是否也可以證明呢?
還是我真的無法申請這失業補助了呢?
A:
公司老闆於10/28以line訊息告知資遣,要求我在10/30離職,
並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以政府網站公式計算資遣費給我,
(我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八個月)
離職後,收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資遣費後,
我向老闆要求照勞基法應支付預告天數18天的工資以及未休特休7天的工資,
但老闆拒絕支付,所以我到勞工局申請了調解,
申請調解以後,我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承辦人員告知公司未向作資遣通報,所以必須打電話到公司詢問這個非自願證明書是否真的是公司所開立,
因為我拿到的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只有蓋公司的大章,並沒有蓋小章,
當下我告知承辦人員因為跟公司有勞資糾紛,
擔心他們打去詢問公司會不承認有開立這章證明,
承辦人員也提到的確之前有案例是資方不願意承認有開立證明,導致勞方無法申請,
所以承辦人員建議我在調解會上提出要求公司做資遣通報的部分,再拿會議記錄去證明這張離職證明確實為公司所開,
下週三我就要開調解會了,
我跟調解會的負責人告知我想再多提出這項要求,
負責人建議我直接提出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老闆就會直接說他有開給我,直接紀錄在會議紀錄上這樣,
但我很擔心,若下周三,老闆若未出席調解會,
我又要如何證明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公司所開的呢?
上面只有蓋大章真的沒有法律效力嗎?若附上老闆資遣我的line訊息是否也可以證明呢?
還是我真的無法申請這失業補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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