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一下: 我工作已滿3年,欲離職依勞基法是擬離職30日前告知, 想請問這邊是指告知主管還是雇主後開始計算? 如我1/1日告知主管1/31要離職,若公文1/10送至雇主那邊才得知我1/31要離職, 雇主是否有權主張是要從他得知1/10起算30天後離職?
勞基法
律師
彥穎財金法律事務所
A: 依民法,意思表示是採達到主義,換言之以雇主收到之日起算,所以不是您寄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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