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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請問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請問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莊OOOOOOO 發問於 2015-11-05 | 台北 |

Q: 我出售一間房屋給投資客,現其合伙人間產生財務糾紛在打官司,其中一人要我出庭作證 :當初房子是他買的,我單純賣房子,不想介入他們之間的糾紛,
請問我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如果這次拒絕了,請問法官會不會認為有必要而強制傳我出庭作證?
且我賣房子的事,不想讓家人知道,若因他們之間的糾紛,我出庭作證而讓我家人知道了我已經賣了我的房子,會造成我們家庭失和,請問我該怎么辦?煩請解答,萬分感謝!


PS:行業別欄不知何故電腦上無法輸入,只好填在姓名後面,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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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裕國

律師

A:  民事訴訟法條文請參酌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A: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同法第307條規定,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原則上每個人有作證義務,除非有得拒絕證言之情形,才可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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