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依您所述,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有合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公司時,原則上其即有獨立之法人格,得以其法人名義對外締結法律關係,如有負擔債務時亦僅以其法人名下財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而與負責人間並無直接關聯性,亦不能混為一談。
是故,依照上開說明可知,除非其負責人與公司間有其他法律關係(例如:連帶保證),致使該負責人須負擔清償責任外,原則上對於該公司之執行名義僅能執行該公司名下財產,而不能逕向該公司負責人請求甚或執行。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