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詢問我本身職業是從事八大,有換過公司然而舊公司的客人跟我到新公司之後,我要求客人以新公司的制度消費他一直長期壓榨,我要以舊公司的制度以及費用算長達四個月多現在他突然跟我翻臉,因客人在我這裡有借我一筆錢去清償高利貸,當時他有訴說這筆錢可以扣在他找我的消費,那當時新舊公司制度消費不足的費用我現在依照他說可以扣款這件事情溯及既往追回這些款項扣掉是可以的嗎?
A:
1.民法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3. 67 年台上字第 1647 號要旨: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
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
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4.原則上債務可相互抵銷,但依您所述,他似乎欠公司錢而非您,您必須請公司將債權讓與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