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現在的職業是幼兒園的助教
正常的勞基法學校都有給予
我想請問說,滿一年是非有特休七天?
因為我問過學校其他老師,他們是說沒有。
今天我直接問主任,我已滿一年是否可請特休!?
主任的回答是:學校很早就週週休了!所以週六日都不上班了
週休跟特休是一起的嗎?
A:
您好
週休應屬勞基法第38條所謂之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特休則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因此您確實可以主張七日特休,惟應與僱主協商排定休假之日期
倘僱主不願給予特休,則您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請求僱主給付特休未休之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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