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傳直銷退貨規定相關辦法疑問?

傳直銷退貨規定相關辦法疑問?


賴OO 發問於 2015-10-19 | 台中 |

Q: 您好:
我想詢問如果目前我在傳直銷有消費,傳直銷一般都計算獎金如推薦獎金消費獎金給我的推薦人或者上線,我當初消費如果是刷卡或現金購買,商品非現場取貨而是之後寄至公司,因獎金一個月核算一次,假設我10/10購買10萬的貨,10/12寄至我手上
1.我想詢問我在幾號以前享有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
2.傳直銷公司購回我當初消費的產品金額標準是全額或打折?
3.因為公司有發獎金給上線或推薦人,每個月發一次,那如果退貨期限有30天內可以退貨的話,10/10購買10萬塊的訂單商品,此訂單獎金計算11月5號發出,一共發給三個人,我拿2000,上線拿2000,推薦人拿2000,我11月9號退貨的話,除了負擔我自己的退貨造成傳直銷商的獎金損失以外是否需要負擔上線及推薦人的,如果不用負擔是否公司需自行吸收其他獎金的額外支出4000元,如果是這樣不就造成洗錢的方法了?
4.傳直銷公司可以否用其它入會契約方式限制消費者退換貨辦法?

瀏覽人數:3833

A:  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幾號以前享有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但傳銷事業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二、傳直銷公司購回我當初消費的產品金額標準是全額或打折?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如果在30日內,應全額購回,但得扣除毀損滅失費用、已發獎金報酬、運費;另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如超過30日,在商品提領6個月內,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如商品提領已超過6個月,則不能再要求退貨。

三、如上所述,傳銷事業買回您所持有的商品時,得扣除已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商品減損之價值、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四、傳直銷公司可否用其它入會契約方式限制消費者退換貨辦法?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如以契約另行約定退換貨辦法,只能夠是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因此如果退換貨辦法相較法律規定較為不利,仍然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相關參考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
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2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