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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我是賣場PT 未做滿三個月要離職

我是賣場PT 未做滿三個月要離職


謝OO 發問於 2015-10-18 | 宜蘭 |

Q: 我於10月14號的時候提出離職 然後店長跟我說因為一開始有簽合約
合約規定說要三十日前預告
所以做到11/15號OK吧?我那時候不知道合約與勞基法牴觸就說好
可是可以盡量快嗎? 店長就說不行 但我們還未填寫任何相關資料
店長只說要向總公司回報 而我的課長故意拖延我不讓我走 做到11月15號
我也劃完假但她隔天卻跟我說我假都幫你排好了
那做到24號喔 我又驚訝又生氣 我覺得我做不下去了
我想要改成這個月的班表上完就辭職 是到24號
我可以去跟店長說我只做到10月24號就不做了嗎
還是因為我已經有提前預告11月15號
可是那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還有公司只用打卡記錄我會不會被吃薪水
因為薪資是11月5號才發 因為公司許多假日像是國慶日
薪水都沒有雙倍 福利有點差 做得十分痛苦
PS 我的行業別無法填寫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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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通常只要事先告知離職時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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