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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報生離職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5-10-17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學生,在暑假前從事送報生的工作
應徵時有簽份合約書,但是在老闆那,他沒給我一份
報社薪水
1個月13000 一天工作3.5個小時 沒有休假(不管颱風天及國定假日)
請假一天扣薪資600
颱風天及國定假日上班也沒*2

我在9月中提出辭呈,現在已過30天,前前後後來了3個人
第一個人 老闆跟我說他要求幾個禮拜請假一次 所以不錄用
第二個人 第一天就走了
第三個人 表現不穩定,在我帶他的10天內就請假兩天 遲到4天

一開始應徵時
我有向老闆提問,離職問題,當時老闆是以口頭方式跟我說提前45天就可以
現在2015/10/18 他卻跟我說要等人來交接,至少也要做到這學期結束
但我覺得老闆已違反勞基法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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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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