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就職有三年以上,但並未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
因他個人急著要離職,上司也同意他可先離職,離職手續約在一周內完成
手續完成後,但他留有一批庫存在日本,我司擔心庫存會有缺,便先扣留他當月薪水
最後發現他後來從日本寄回來的公司庫存少很多,約損失十萬元左右
我司打電話去問勞工局,說我們會違反勞基法第26條
但她造成的損失費用比她薪水還多,請問我司該怎麼樣討回,才合法?
A: 您好,因為雇主擅自扣薪不發是違反勞基法的,如發給員工薪水後,他願意賠償付給公司才是合法,他若不願賠償您可以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由法院令員工賠付。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