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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問題-機床設備-我是買家


廖OO 發問於 2015-08-26 | 台北 |

Q: 您好,小弟有買賣問題想請教:

小弟去年三月向某家CNC機床設備商(工廠)購買兩台全新大小機床,交機日為9月9日,小台機床於8月6日進廠交機,大台機床遲至今年3月12日交機。

小台機床從交機至今因主軸偏擺嚴重、機床軌道漏油、加工時機身嚴重晃動仍無法正常使用,直至今年7月設備商才把機床漏油問題改善。

大台機床送來時因一時不察,沒發現與原契約機型不同,測試時發現軌道會噴進切削水(切削水含有砂粒鐵屑一但噴進軌道會造成軌道磨損不用半年整台機床將會失去精準度),更發現機床扭力不足,一但加工大型工件將會有噴出工件傷人的重大工安問題。

小弟多次與設備商溝通,但是設備商的回答總是正常的、你不會使用、你生意不好、要告來告,單單主軸偏擺嚴重,前來只來了三次處理,每次都用敲打的,但總是處理不好,最後直接叫我去找賣主軸的公司處理,說他只是生產機床設備,主軸是他買別人的來裝不是他的問題。

小弟剛出來創業,資金也是借來的,一年多來無法正常使用已經非常煩惱,再加上對法律不太熟悉,斗膽上網請教閣下,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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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商品有瑕疵,應儘快處理,主張權益。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因此大機台的6個月時效快到了您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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