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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工資墊償

關於工資墊償


e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15-08-23 | 台北 |

Q: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供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主要是想問工資墊償的部分因為之前打電話去主要辦工資墊償的台北市勞工局問,他們都是以要以歇業事實認定為起算日,往前推六個月才能工資墊償,但是"勞基法第28條"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並未看到以歇業之日起算(或許我眼花),倒是在勞基法第28條有: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但是這應該只是只清償的部分

由於我們同事大多都是2月離職,因為被勞資調解拖延時間到8月如果依歇業之日起算,我們已過6個月範圍是根本領不到但是如果是以個人勞動契約終止日起算,到還拿的到一部分。
究竟是法條有改?還是我們認知有誤未看到已歇業事實認定的條文

由於勞基法今年有修法,部分條文還未生效,勞基法第28條也是今年有修正的條文因為我不清楚舊條文的內容,所以無法查證

債權憑證 勞基法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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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內政部有個函示【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時,依個案認定。勞工因事業單位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不獲清償,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歇業事實個案認定,必要時可交由該管社政機關會同建設機關實地查證後,再行開具證明文件。】內政部75、8、29台(75)內勞字第430091號函、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八條「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您可以親自跑一趟勞工局攜帶已有勞資爭議調解之證明,申請看看,涉及事實的認定不一定主管機關一定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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