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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or 破產 債權債務負責問題


e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15-08-23 | 桃園 |

Q: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供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因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的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有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的債務會如何處理?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債權憑證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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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即使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債務也不會轉移給董事, 原則上是公司之債務由公司全部財產負責,自然人不會負責公司所積欠的債務。 清算人只是就公司之債權債務做清算程序。
公司破產程序,實務上經法院准予公司破產的很少,即便准許了公司破產程序,公司之債務也不會當然就歸給自然人。
因為公司在法律上是法人,與自然人係不同的主體,原則上除非自然人有掏空公司等損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由公司債權人代位公司向該侵權行為人求償,否則很難令其他自然人負責賠償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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