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備置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於公司,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股東之查閱。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查閱,將受經濟主管機關裁罰。您可考慮:
1. 依公司法第210條之規定委任律師發函請求,同時敘明違反之可能後果,讓公司董事正視。
2. 若公司不予理會,則委任律師檢附1. 的證據發函請經濟主管機關裁罰董事。
3. 此時,董事可能因為壓力而配合;若董事仍不配合,可考慮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對公司財務、業務進行較為細緻且具財務專業角度的檢查(由法院選任會計師進行)。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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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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