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股東想查帳,因被負責人拒絕查帳,請問可否委任律師或會計師強制查帳?其委任費用是否由公司全額負擔?
查詢網路資料委任費是由公司全額負擔。 需要打訴訟嗎?
若要訴訟那訴訟費該誰承擔?
我可否直接委任後向公司申請全額負擔? 還是一定要訴訟才能請公司負擔委任費?
查帳理由是因為公司涉嫌作假帳,開業一年多都無領到任何分紅,明明是賺錢的,且漏開發票違法逃漏稅。所以想要退股。
A:
您好:
一、您所稱的委任律師或會計強制查帳,是公司法規定的「選派檢查人」制度,由股東聲請,法院裁定。若法院裁定准予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之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二、須要向法院聲請,法律上這類事件稱為「非訟事件」,實際上仍然有訟爭性質以及兩造實際攻防,只是一方為聲請人(而非原告),另一方為相對人(而非被告)。簡單說,您可以理解成要訴訟,只是程序上的名詞與進行方式稍微不同。
三、必須要一定程度呈現「異常」才能說服法院同意選派檢查人。
四、另外因為您投資的公司是有限公司,若要查閱資料以及財務業務憑證,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可以行使監察權,也可以依公司法第109條對公司負責人提起「交付文件簿冊」訴訟。
五、但若非選派檢查人而是直接依109條查帳,委任律師、會計師費用由股東自行負擔。
以下條文供參考:
公司法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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