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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合作開票就跳票,是否可控告對方詐欺?


高OO 發問於 2013-07-01 | 嘉義 | 服務業

Q: 您好!!
想詢問.跟對方廠商第一次合作.廠商開票給我.就退票了.再來雖然有跟其換票.但至支票到期日又跳票.至始皆未拿到任何貨款.請問.我是否可以以第一次合作開票.對方就跳票,控告對方詐欺?

又提出對方詐欺要支付那些費用?又去那提出控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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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4d9f1806a="高 先生/小姐"]您好!!
想詢問.跟對方廠商第一次合作.廠商開票給我.就退票了.再來雖然有跟其換票.但至支票到期日又跳票.至始皆未拿到任何貨款.請問.我是否可以以第一次合作開票.對方就跳票,控告對方詐欺?

又提出對方詐欺要支付那些費用?又去那提出控訴呢?[/quote:54d9f1806a]

您好:
刑法第339條所規範之詐欺罪,主要構成要件為他方有不法之犯罪故意,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若您考量提出詐欺告訴,日後需針對對方如何施以詐術之部分為具體論述,
能否成立詐欺罪,難以一該而論,
若經調查後,發現對方僅是單純一時週轉失靈,並無詐騙之故意者,容易被認定為一般債權債務糾紛,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關鍵在於對方是如何施以詐術,這部分能否有明確事證。

偵查之發動一般是以犯罪地所在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或向轄區警局/派出所報案開啟流程,或是直接以書狀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提出告訴。

刑事程序並無繳交裁判費之問題。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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