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經營一間餐飲實體店面,門店顯眼處有放告示牌(說明餐點注意事項),門店由消費者畫單至櫃檯結帳後才會製餐並按結帳順序出餐。
一組三位消費者前來消費,門店結帳流程完成後,此組三位消費者移動至告示牌前觀看後,再詢問店員雞排可以剪嗎?店員回覆雞排沒有剪切。(告示牌有清楚標示雞排沒有提供剪切)
店員回覆後便繼續製餐,此組消費者當下即拿出手機於Google評論:「沒錢還開店,服務態度差」
請問「沒錢還開店,服務態度差」是否已構成誹謗及損害商譽?
過程皆有監視器影像,過程僅只上述文字表述之互動及對話,現場亦有其他消費者。
請問提告程序?因不認識此組消費者,僅有Google帳號名稱及監視器影像,警局報案後警方是否會調查消費者為何人?
如要一併提出損害賠償,應於何時提出?
謝謝律師回覆。
A:
您好,
刑法310條規定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通常針對具體事實依照自己的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的意見,例如服務態度不佳等,是不會成立誹謗罪的,但仍要綜合全部事實才能正確判斷,民事求償可以在知道侵害事實二年內提出,或待刑事部分遭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供您參考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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