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土地被市公所徵收為道路用地,而未徵收補償。經前任市長同意補償分六次金額實施補償,經2次補償後,現任市長卻不同意繼續辦理補償,請問要如何訴訟?
A:
[quote:180bfcc073="鄭 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土地被市公所徵收為道路用地,而未徵收補償。經前任市長同意補償分六次金額實施補償,經2次補償後,現任市長卻不同意繼續辦理補償,請問要如何訴訟?[/quote:180bfcc073]
您好:
提起行政訴訟前,會先經訴願之流程,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規定參照)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如對於訴願決定(如有再審事由,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不服,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參照)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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