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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病假不給薪,一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

病假不給薪,一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


洪OO 發問於 2010-10-1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公司的請假規定是病假不給薪,並沒有一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這樣的規定符合法規嗎?
如不符合,請說明正確規則.


感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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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4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另勞基法§79則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故您所任職公司之請假規則已違反相關規定,建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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