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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相關疑問


何OO 發問於 2010-01-20 | 台北 | 服務業

Q: 感謝郭律師對本人1/15提問的回覆,


請問
團保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之法源依據為何, 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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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華

律師

A:  [quote:bcb4658a54="何德容"]感謝郭律師對本人1/15提問的回覆,


請問
團保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之法源依據為何, 煩請告知.[/quote:bcb4658a54]

1、沒有明確法源依據,但是可以參考
保險法第一百十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已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2、由上可知,「指定之受益人,已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故要保單位(公司)應不可指定為受益人。另依上開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亦可得知團保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3、團保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為保險公司之制式約定,此部分應可以請教 貴司之保險業務員。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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