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先前因購買傢俱糾紛有申請協調,但因協調不成立加上協調會上一直被賣方大小聲,心情累積諸多不滿,因而在自已的部落格po上感言,內容有載明對方公司全名及事實流程的陳述,另有註記內心話。但對方公司留言已影響其商譽,要告我誹謗,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依您所述之事實,如您僅係真實表達協調之過程而無虛捏之情事,應不至於構成誹謗罪嫌。再者如您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之評論,亦不構成誹謗罪。
參考法條: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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