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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遲延交貨亦應解釋為比照給付違約金,是否有理?

公司遲延交貨亦應解釋為比照給付違約金,是否有理?

我們公司與客戶間定有定型化契約,後因公司交貨遲延而產生糾紛,因契約內約定若客戶違約遲繳價金,應給付違約金,並未約定公司遲延交貨之違約金。客戶主張如此之約定不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公司遲延交貨亦應解釋為比照給付違約金,是否有理?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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