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面對民事訴訟,在「當事人進行主義」遊戲規則下,如何引用「法律事實」、主張權利及慎選證據,將是致勝關鍵。
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民事糾紛通常是雙方溝通不良,各自表述而產生對立。糾紛雙方的「主張事實」必有落差,因此,民事訴訟過程中,將產生「原告主張的事實」及「被告主張的事實」,當法官作成判決時,另將產生「法官認知的事實」。
區分「主張事實」
隨著訴訟程序進行,第一審敗訴的一方提出上訴後,會因第一審判決的結果,變成「上訴人主張的事實」及「被上訴人主張的事實」,而第二審法官不僅須瞭解第一審判決的事實外,更須瞭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的主張事實。因此,企業面對不同階段的民事訴訟,應瞭解自身所處的「訴訟位置」,以免迷失方向。
由於法官承辦案件多,給予每件個案的預定開庭時間通常是20分鐘左右,因此,在短短開庭時間中,口頭陳述自身「主張事實」時,須執簡駁繁,切中要點,以說服法官;反之,在準備書狀內容時,應針對自身所處「訴訟位置」,考量整體糾紛全貌,將自身的「主張事實」,邏輯層次地詳述,以利法官在聽完口頭陳述後,以書面資料加深印象,期作成有利我方的判決。
掌握「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我國民法第1條說明,法院針對民事糾紛,必須就雙方提出的「主張事實」,適用法律、習慣或法理,作成判決。因此,熟諳法律條文規定精神,精確地將法條規定內容,注入所主張的事實,成為「法律事實」,並輔以參考的證明文件,易獲得法官的信賴。
值得一提的是,建構「法律事實」首須著眼於對事實的瞭解。企業面對民事糾紛時,常犯的錯誤即是不懂法律規定,即先行找尋可適用的法條,忽略對糾紛事實的整理。這是捨本逐末的錯誤方法,企業不可不慎。
法律是輔助商業活動的遊戲規則。離開商業活動,法律只是單調的文字與法條組合,只有將事實有條理的分析,並結合法條,始能將法律注入生命。所以,企業面臨民事糾紛時,縱使尚不明瞭具體的法律規定,仍應對人、事、時、地、物的具體事實先行掌握。
我國民事訴訟於89年間大幅修正,不僅要求雙方於第一審須提出爭點整理,且要求雙方具體陳明「不爭執事實」及「爭執事實」,甚且有所謂「失權效」的規定,使得民事訴訟愈趨專業;加以民事糾紛金額龐大,動輒數億餘元,企業宜聘請有經驗的訴訟專家,以減低法律風險。 本文轉載至【2006-05-15/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張冀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