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認股權憑證,可低於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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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認股權憑證,可低於市價


雇主為吸引或留住優秀人才,傳統作法不外乎給予高額薪資、股票或現金紅利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供員工認購。惟2008年起實施的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已使得高科技公司行之有年,以股票股利轉增資分紅的獎酬員工制度,必須進行結構性的調整。而調整的方式,除提高薪資額度、改發現金紅利外,亦包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特定員工。
員工認股權,係指雇主授予員工一定股數的認股權,使員工得於一定期間內按授予的認股價格認購一定股數的標的股票。一般而言,倘員工認股權係以發行日的股票市價為認股價格,則員工行使認股權的獲利,即為未來行使認股權時標的股票的市價較發行時市價的增額,但如未來標的股票市價低於認股價格,則員工亦可決定不行使認股權。

換言之,標的股票價格超過認股價格愈多,認股權憑證對員工的利益愈大,如此可激勵員工努力工作,提升員工對公司向心力。惟因股票價格是否上漲具有風險,而且上市櫃公司囿於法令限制,於今年1月1日前僅得按市價、而不得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獲利幅度受限且不如員工無償配股般穩固,但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成為日趨普遍採行的獎酬方式。

據報載統計,為因應今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上路,於去年11、12月間,已約有43家上市櫃廠商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法第167條之2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均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資格,只是就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櫃公司的不同,而受不同法令規範的限制。鑑於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成為日趨普遍的員工獎酬方式,且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價格的訂定,攸關員工獲利的多寡。

以下,擬就員工認股權認股價格的規範,做簡單介紹。

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依據公司法及主管機關經濟部的解釋令,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惟因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票面額並無每股金額為10元的限制,每股金額為1元、2元或低於10元,均無不可,故認股價格最低得以實際的股票票面金額約定,不受限於10元。

至於上市櫃公司,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3條規定,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的收盤價格。惟因未能以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員工獲利空間備受壓縮,一向為業界詬病。

有鑑於此,為配合員工分紅應列為費用的商業會計法修正,金管會於去年3月6日增訂同準則第56條之1,並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准許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價格得低於市價(每股淨值),惟因事涉股東權益的影響,特同時規定以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必須提報股東會決議,而且,發行額度不得逾已發行股份5%的限制。

換言之,上市櫃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已可經由股東會的決議,並檢附公開說明書、最近三年的財報等諸多文件,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後,以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員工須待兩年後始得行使認股權利,故員工的實際獲利仍應視認股權憑證行使時的標的股票市價決定。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03-17/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李俊瑩(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未必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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