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石頭】的故事—談交通事故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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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石頭】的故事—談交通事故之法律問題。


阿珍與阿班終於結婚了,過著大家羨慕「公主與王子」般的生活。不久,他們有了愛的結晶--「小明」。小明漸漸長大,很乖、很聰明、教養很好,只是有一項媽媽非常討厭的習慣—「到處撿東西」。家裡面總是堆著鄰居小朋友不要的「小汽車」和「布娃娃」。阿珍不堪其擾,富麗堂皇的家裡,總是有小明「資源回收」來的玩具,阿珍氣得只好看一件、丟一件。

有一天,阿珍帶著小明,母子倆逛遍台北東區,好好的血拚一番,時間已近傍晚,阿珍提著大包小包急著到地下停車場開車,一急,東西一件件往車裡扔,感覺手上好像掉了東西,不管了,趕快回家吧,還好跟在媽媽後面的小明撿到了。一上車,小明就說了:

「媽媽,我撿到一顆『石頭』!」
「什麼『石頭』!丟掉!」阿珍在駕駛座上面無表情地說。
「可是,媽媽,這顆『石頭』很漂亮吔…」小明把「石頭」緊握在手裏。
「丟掉!」阿珍很不耐煩。
「媽媽-我要帶回家…我要帶回家…我要帶回家啦…」小明吵著。
「我叫你丟掉,就丟掉!」阿珍臉色漲紅。
「媽媽,不要,而且窗戶打不開嘛…」小明開始耍賴了!

阿珍氣死了!二話不說,一邊看著前方,一邊搖下車窗,右手搶下小明手上的「石頭」,往外往力一丟,猛然一看…那顆「石頭」,在夕陽餘暉照耀下,還閃閃發亮呢…「啊-,我的三克拉…鑽戒-」阿珍急忙煞車,準備下車來撿,哪知道一開車門,就把車旁的機車騎士撞倒了,機車騎士重傷倒地。

阿珍一闖禍,心慌意亂「怎麼辦、怎麼辦?」…於是,她就顧不得鑽石,一上車就跑了!終於,好心的路人記住車號,警察找到了車主阿珍…

【問題】
一、阿珍撞傷人逃逸,可能觸及那些法律責任?阿珍肇事逃逸,駕照會被吊銷?
二、阿珍賠償被害人,是否就沒事(不用負刑事責任)?
三、發生車禍,較佳的處理程序有那些?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被害人受輕、重傷時之民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
(1)阿珍應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輕傷者,最重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阿珍應受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阿珍亦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法律上義務之遺棄罪(按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之救護義務),輕傷五年以下、重傷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責任:
阿珍依民法第184條、193條、195條,對於被害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器材費用、薪資損失、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

(二)被害人當傷死亡或傷重就醫死亡時之民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
(1)阿珍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阿珍應負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阿珍應負刑法第294條第2項,違背法律上義務之遺棄致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責任:
阿珍依民法第184條、192條、194條,對於被害人家屬,應負殯葬費、受扶養義務人扶養費用、及精神上損害賠償費用。實務上,如被害人死亡後,遺有配偶、及子女數人者,損害賠償總金額亦有動輒上「千萬元」之例,駕駛人開車不可不慎!

(三)行政法上責任:

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3款(肇事致人死亡時)、第62條第1項(肇事逃逸)、第67條第1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等規定,肇事者之各級車輛駕駛執照,將遭吊銷,且依法終身不得考領執照,日後恐怕不得開車了!

二、交通事故發生之民事、刑事、行政處分等責任,應分開判斷:

(一)肇事者對被害人賠償、或達成和解者,刑事、行政罰責,應視情形,通常並不能因而豁免:

1、刑事犯罪中,有「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如前揭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184條之4(肇事遺棄罪)、第294條第1項(違背法律上義務遺棄罪)等罪;及「告訴乃論罪」,如前揭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被害人)得於(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經撤回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303條之規定,檢察官或法院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換言之,告訴乃論之罪,得因被害人表示撤回、不追究之意,被告因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惟「公訴罪」則依法不得撤回、亦不因告訴人撤回而發生上揭法律效果。
3、吊銷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並不因和解民事賠償已完成而喪失其效力;縱使雙方達成和解,吊銷處分仍須追究。

(二)小結:阿珍肇事逃逸所涉及上揭刑事、行政法上責任,除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得因撤回告訴而不受追究外,並不因民事賠償完成而得免除。

三、交通事故應採取之自保程序:

(一)對雙方而言,保全證據最重要:

1、保持現場:
靜候交通警察前來就事故現場拍照、繪圖(載明:車輛、人員位置、剎車痕、刮地痕、物品散落處、交通號誌、天候、光線照明…等)、制作筆錄,以利肇事責任之研判、鑑定。
2、注意現場有無目擊證人:
如有「證人」目睹當時事故狀況,如對己方有利,應注意請其留下聯絡電話、姓名,以利將來雙方有爭執時之舉證。
3、受傷者,應立即就醫、驗傷,留下診斷證明書為憑:
最好前往公立醫院或大型私立醫院,較有公信力。

(二)對肇事者而言:

1、切勿「逃逸」:
被害人常因肇事者逃逸、未及時救援而導致嚴重傷亡,且因逃逸引發之刑法第185條之4及第294條等遺棄罪及終身吊銷執照處罰甚重,且性質上為公訴罪或行政處分,無法因和解撤回告訴而免除責任。再者,在實務上,被害人或其家屬對於肇事者逃逸一事均十分憎恨、耿耿於懷,常為了企求法律上加以制裁,鍥而不捨,導致和解協商之困難。在法院判決上,亦常因逃逸者之犯罪後態度及所造成之傷害等因素,從重量刑,不可不慎。
2、通報110及119救援:
請警方到場處理,涉案人(刑事被告)有「自首」減免刑事責任之效果。對傷重病患,應立即通報119由救護車緊急送醫,挽救生命,並避免傷害擴大、降低賠償程度。
3、盡力尋求和解:
載明和解條件,如能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免除刑事責任者,對被告而言,未留下前科紀錄且早日處理終結,才能寬心。

(三)對被害人而言:

1、保留單據:
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及因此事故所支付費用之各項單據,以利未來追究刑責、請求賠償之憑據。
2、在公立機構(如調解委員會、法院等)或公證人前協議和解:
其調解成立證明書、和解書或載明得逕行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等,才有強制執行效力。否則,日後肇事者未能依約履行時,須再上法院訴訟,曠日費時。
3、進行假扣押:
當肇事者遲無達成和解誠意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向稅捐機構調查債務人(加害人)財產,查知後就其名下不動產或銀行定存等財產進行假扣押,嗣再循法律程序調解、訴訟,避免訴訟中加害人脫產。否則,待一、二年後訴訟勝訴,惟加害人也脫產完畢,屆時可能一毛錢賠償都要不回來了!
4、尋求律師協助訴訟:
調解或訴訟程序頗為專業,特別在賠償金額較大之案例,有專業律師協助進行財產保全程序(假扣押)、調解、代理舉證、繕狀、主張各項事實,調解成立成功率高,且對訴訟勝算機會較大。如賠償金額不大,加害者又無誠意,而必須爭訟時,應妥善利用各項義務法律諮詢及訴訟輔導,有了基本之舉證、訴訟常識,才不會吃虧。明曜法律事務所 李明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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