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現代金融產業發達,且於開始之初未加以適當管理,銀行對發卡對象的徵信及審核未確實,使得浮濫發卡現象嚴重;再者,現代人消費觀念改變,寅吃卯糧已不再是被嗤之以鼻的行為。隨著信用卡的出現,消費者的信用消費規模及範圍擴大,但也慢慢衍生出消費者過度使用信用卡消費,導致負債卻無法清償的情形產生,卡債風暴亦就此形成,進而影響我國經濟成長率。
雖此類事件可循破產法相關規定,惟破產法立法時之社會環境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再者破產法是專為公司設計之機制,實務上自然人可依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之機會甚低。為因應此一社會問題,故司法院著手研擬債務人債務清理專法,使債務人有重生之機會,而債權人之利益亦能獲得保障,以期達到安定經濟秩序及社會秩序之效果。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條例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將於公布日後九個月施行即97年4月開始實施。本條例分4章、13節、共158條。為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達債務人清理債務之目的,債清條例採雙軌制規定,分別為更生及清算程序,使債權人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而小額負債之債務人亦可獲得重生之機會。
可援用債清條例之自然人,根據債清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援用債清條例之對象。為保障債務人能合理還款,擁有最低限度之經濟生活且避免過度遭受債權人之剝屑,分別制定了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使債務人於能力範圍內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重生。
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進行協商,依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向其中任一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及第153條規定「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綜上規定,可知需經協商前置程序後,始能進入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惟已與銀行成立協商者,則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只要符合債清條例第二條資格,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提出還款金額、方法等清償計畫,由法院逕行裁定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而清算程序則為鼓勵債務人努力重生,清算財團之構成以固定主義為原則,為顧及債權人之債權則兼採膨脹主義。
詳言之,即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僅破產宣告前之財產列於清算財團之中,破產宣告後之所得財產則為債務人所有,此即固定主義,欲使債務人經歷清算後能早日恢復正常生活,但為顧及債權人之利益,若係債務人因繼承或贈與等而無償取得的財產,亦需列入清算財團之中,稱為膨脹主義,使債權人之債權能獲得更妥善的保護 。
我國之債清條例亦有「阿B條款」(香港影星破產),債務人無論係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日常生活都必須受到限制,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也會受到出境限制。而雖有銀行公會提出反奢華十五誡,但一切施行細則及相關辦理債務清理事件處理要點仍由司法院研擬當中,司法院表示將秉持持平態度,並以客觀、公平為原則,考量多方意見和情況制訂施行細則。
明年四月,新法上路,如何避免債務人濫用制度而引發道德風險,落實該條例以收立法效果,均是未來觀察重點。 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 蔡均佳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