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忽略您受訊問時的權利

首頁 / 律師專欄
別忽略您受訊問時的權利分類圖片
別忽略您受訊問時的權利


據媒體報導,一名女子,三年前因受僱散發印有偽造印章的傳單,遭警員帶回偵訊,但該名警員並未告知該名女子有行使緘默權等相關法律權利,就對其進行訊問筆錄。事後該名女子認為其精神上承受極大恐懼,而向地方法院訴請國家賠償。法官審理後認定此名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且侵犯該女子應受「憲法」第八條保障、獲知權利的自由權,因而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九五條之規定判決該警局應國家賠償該女子十萬元。
在刑事訴訟制度下,被告為其確定刑罰權的對象,為了瞭解事實的真相並且給予被告有辯解的機會,刑事訴訟法乃設有「訊問被告」的程序。而被告之訊問,基本上可以分為「人別訊問」及「本案訊問」,就前者而言係為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而後者係針對被告可能涉及的犯罪以及事實加以訊問。因此,必須先查驗被告身份是否正確,才能進行本案案件的訊問。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其中第一款規定之規定,涉及被告程序上之受告知權及聽聞權,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能夠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大前提,屬於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內容;此外,其他各款的規定,都是對於被告人權的保護,旨在保障被告能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以及發現真實的基本權利。

若偵查或審判機關於訊問被告時,未踐行前開第一款之規定,告知被告所犯罪名時,依照我國最高法院之見解,多認為該機關剝奪被告受憲法保護之訴訟基本權及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剝奪其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而認就此所做成之判決有違被法令之情形。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亦即若該等執法人員若未告知被告得行使緘默權或得選任辯護人時,此時被告所為之自白或陳述原則上不得做為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司法警察行詢問時,準用之。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詢問以外之人行之、同法第一百條之二準用第一百條之一則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換言之,為保障被告之人權,司法警察於詢問時,應有兩名警察在場,一人詢問、一人製作筆錄;而且訊問被告時,更應全程連續錄音。

前述案例承審法官基於人性尊嚴的要求,認為司法機關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即屬侵害人民之權利,值得我們讚揚。然而,一般民眾在遭遇司法警察訊問時,恐怕因緊張或害怕,而根本不知道或忽略自己應有之權利,甚或日後造成冤案的發生。因此,一般民眾實應多加了解自己依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以確保應享有之權利。 簡榮宗律師(國巨律師事務所)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