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濫留負評,店家可提告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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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濫留負評,店家可提告誹謗罪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1年3月9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甲是A拉麵店的負責人,時時會注意A餐廳的網路評價。有一天,甲發現有一位網友乙在網路上評論A拉麵店衛生不佳,在拉麵裡吃到蒼蠅等負面評論。然而甲一向非常重視A拉麵店的衛生環境,且從來沒有客人反映過這樣的問題。甲懷疑網友乙其實是附近B拉麵店的負責人,因為是同業所以惡意攻擊。甲可以怎麼處理呢?

 

說明分析:

在網路上發表負面評論,通常直接牽涉到的刑法的「誹謗罪」議題(連帶也有民法「名譽權侵害」的問題,惟本文限於篇幅,以誹謗罪為討論主軸)。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法條內容可以知道,如果發表的言論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就必須要能證明所說的事情是「真實」的、或是有相當理由確信是「真實」的,才不會受到刑事的處罰。至於什麼樣的狀況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並非「真實」,我們可以看看以下例子。

 

沒有親身體驗卻留負評,可能涉及誹謗罪

實務上曾有一件案例,有被告因為與某民宿業者有私人糾紛,在並未實際到民宿消費的情形下,邀請朋友一起在網路上張貼民宿老闆態度很差等內容。被告雖然向法院辯稱,被告雖然沒有親自到民宿消費,但有參考別人的評價才留負評。然而法院認為,由於被告沒有實際到民宿消費,留言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被告確實有誹謗他人的故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5號判決參照)

 

對於所指控的事實無法舉證,可能涉及誹謗罪

實務上另有一件案例,有被告因為其母親曾經與某通訊行有手機維修爭議,1年後被告將自己的手機與母親的手機都拿到某通訊行求售時,通訊行同意收購該兩支手機,然而被告卻立即在網路上留言「Iphone拿去修,整支改成玩具機,承認了還不處理,態度惡劣,一點職業道德都沒有!黑心店家!」等言論。由於被告承認他並沒有通訊行「整支改成玩具機」的證據,且被告也確實將兩支手機都賣給通訊行,因此被告留言所稱的「不處理,態度惡劣」等內容被法院認為與實情不符,被判加重誹謗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偵續字第99號參照)

 

留言者必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說的為真實

至於是誰應該證明所說的言論為真?法院認為,發表言論的人至少要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自己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如果發表言論的人是明知與事實不符,或不確定事實卻沒有查證的情況下就任意發表言論,就會構成誹謗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參照)

 

小結

綜合上述,甲可以要求乙提出確實有來A拉麵店消費,以及A拉麵店確實衛生環境不佳的具體證據。如果乙無法提出,甲可以對乙提告誹謗罪。

 

Tips:

1.     由於近來有越來越多消費者基於各種非實際消費體驗的原因濫留負評,有越來越多業者都先以提告方式處理,以嚇阻消費者不審慎留言的現象。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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