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概述:
「小柚電腦公司」是一間專賣國際大廠「夢想牌」等相關電腦產品之3C零售經銷商,並聘用小莓為門市銷售業務人員,專門銷售由「小柚電腦公司」向國際大廠進貨之「夢想牌」相關電腦產品,並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非經雇主書面同意,員工不得以自已或他人名義經營或從事與雇主業務性質相類似之行為,也不得成為與雇主業務性質相類似之其他同業之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等,如有違反,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等內容。孰料,員工小莓為了賺取更多外快收入,竟利用職務之便向「小柚電腦公司」門市店裡的客人或消費者,銷售私下批貨之「夢想牌」電腦產品或私自為其他同業電腦公司私下銷售「夢想牌」電腦產品,並開立其他同業電腦公司之發票,進而得以賺取價差或向其他同業電腦公司賺取銷售獎金。請問:「小柚電腦公司」應如何維護公司本身權益?
貳、 說明分析:
本案例中關於「小柚電腦公司」可主張之法律上權益如后:
一、 本案例中,員工小莓的行為恐已涉犯刑法背信罪,「小柚電腦公司」得對其員工小莓之不法行為提起刑事告訴,依法訴追:
(一) 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定有明文。
(二) 參以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222號刑事判決載敘:「…查本件被告許素卿明知擔任告訴人立園生技公司之董事、被告羅文澤擔任該公司業務經理,另被告袁茂綱則擔任該公司業務等職務,渠等三人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本應誠實執行職務,並追求立園生技公司之最大利益,竟意圖為被告個人自己不法之利益,利用立園生技公司提供之行政資源及職務上機會,被告三人等在從事立園生技公司業務時,違背立園生技公司利益對立園生技公司之客戶銷售被告自己在外委託其他工廠生產的產品,影響到告訴人公司請被告三人來處理告訴人公司事務幫忙銷售產品之職務,於渠等任職期間販售渠等私下訂製、與立園生技公司商品具有競爭性之商品,造成立園生技公司營業上之損害與所失利益,顯然已對告訴人立園生技公司造成損害至明。核被告羅文澤、許素卿、袁茂綱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三) 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載敘:「…查被告任職於○○公司,從事影印機等事務機器、耗材之買賣或維修保養等工作,其身為○○公司之員工,於○○公司之客戶○○公司需訂購碳粉更換而叫修影印機時,其前往○○公司更換影印機碳粉並收取費用,自屬為他人即○○公司處理外部關係的財產上的法律事務,又當客戶○○公司對○○公司銷售之產品碳粉有訂購需求時,依被告與○○公司所簽訂之上述聘僱契約約定,被告本應忠誠執行○○公司所賦予職務,將○○公司之訂單回報○○公司,由○○公司直接將產品以銷售價格出售予○○公司,而為○○公司創造最大利潤之義務,縱○○公司銷售之原廠碳粉1瓶價格為2,000元,相較於其他廠商銷售之相類碳粉價格為高,苟○○公司知悉上情,是否仍願意訂購○○公司之碳粉,本應由○○公司自行決定,然而,被告卻借職務之便,未將○○公司之訂單回報給○○公司,逕以另向其他廠商訂購相類之碳粉1瓶,於○○公司不知情之情況下,轉售予○○公司,並向○○公司收取1,100元費用,以賺取不法差價,致○○公司喪失與○○公司交易碳粉之機會,已然損及○○公司銷售碳粉之利潤,此等所為,核與一般違反『競業禁止』約款,全然無涉,辯護人上開所辯,曲解背信罪之罪質與構成要件云云,自無可採。被告受僱於○○公司期間,對於○○公司復有忠誠及銷售○○公司產品而為○○公司牟取交易利益之義務,其卻圖個人不法利益,而為損害○○公司利益之情事,是被告基於不法所有意圖,違背○○公司意思而損及○○公司利益,應堪認定。…」等內容。
(四) 由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可知,受僱員工對於其受僱之公司應負有忠誠義務,應為其受僱之公司利益為優先考量,倘若受僱員工基於貪圖個人不法利益,私下以其他同業廠商所生產或銷售之相同(或相類似)之貨品銷售予受僱公司之客戶或消費者,致其受僱公司喪失與客戶或消費者交易之機會,已然造成受僱公司營業上之損害與所失利益,就此,受僱員工恐涉犯刑法背信罪,相同見解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442號刑事簡易判決足資參照。
(五) 準此,本案例中員工小莓其身為「小柚電腦公司」之門市銷售業務人員,於客戶上門購買「夢想牌」相關電腦產品時,本應善盡忠誠義務,盡心勉力為「小柚電腦公司」銷售「夢想牌」相關電腦產品,俾為「小柚電腦公司」創造最大利潤,然而,小莓竟罔顧其本身簽署之勞動契約內容,在明知應向客戶銷售「小柚電腦公司」向國際大廠進貨「夢想牌」之相關電腦產品,而不得銷售私下批貨之「夢想牌」電腦產品或私自為其他同業電腦公司私下銷售「夢想牌」相關電腦產品等情形下,仍基於貪圖價差或外快獎金,利用職務之便私下銷售其他同業電腦公司之「夢想牌」電腦予「小柚電腦公司」之客戶,從中賺取不法利益,致其受僱公司「小柚電腦公司」喪失與客戶或消費者交易之機會,已然造成「小柚電腦公司」營業上之損害與所失利益,揆諸上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員工小莓恐已涉犯刑法背信罪,「小柚電腦公司」得對其員工小莓之不法行為提起刑事告訴,以懲不法。
二、 「小柚電腦公司」得依勞動契約內容或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公司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 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本案例中由於「小柚電腦公司」是一間專賣國際大廠「夢想牌」等相關電腦產品之3C零售經銷商,門市銷售的獲利也是競爭激烈的3C零售產業主要獲利來源,又員工小莓既身為門市銷售業務人員,依其本身簽署之勞動契約內容,也明知應向客戶銷售「小柚電腦公司」向國際大廠進貨「夢想牌」之相關電腦產品,而不得銷售私下批貨之「夢想牌」相關電腦產品或私自為其他同業電腦公司私下銷售「夢想牌」相關電腦產品,但渠仍基於貪圖價差或外快獎金,利用職務之便私下銷售其他同業電腦公司之「夢想牌」電腦予「小柚電腦公司」之客戶,從中賺取不法利益,致其受僱公司「小柚電腦公司」喪失與客戶或消費者交易之機會,已然造成「小柚電腦公司」營業上之損害與所失利益,核其行為已涉犯刑法背信罪,業如前述,準此,員工小莓之行為亦可解為已具有違反上述勞動契約內容情節重大之情事,從而,「小柚電腦公司」得依上開勞動契約內容與勞基法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公司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
又上述員工小莓之行為,已致「小柚電腦公司」受有損害,亦如前述,「小柚電腦公司」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規定參照)、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規定參照)及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489條第2項:「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規定參照)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