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前必知的新創法律—募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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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前必知的新創法律—募資篇

創業募資,對於創業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不過對新創事業的發起人而言,往往有高超的技術及優秀的勞務可提供給公司,但手邊資金卻較不豐沛。因而陷入身為事業核心團隊成員,卻無法取得足夠比例股權的困境。

因此,以下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新創公司普遍選擇設立的公司組織型態為例,向大家說明公司法上有哪些出資方式?如何讓沒有現金的股東,也能夠順利的取得股份?

一、創業募資問題一:股權投資出資型態總覽

(一)  何謂公司的「資本」?

公司為了從事營業而成就其目的事業,需要有足夠的資產作為公司經營、發展的基礎,對新創公司來說,「股東出資」(也就是股權投資)往往是公司在初創階段資產最主要的來源。而這種股東放入公司以換取公司股份的資金或財產實物,我們便稱為公司的「資本」,計算方式等於公司已發行股票的「每股金額」乘以「股份數」(參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

自從公司法於2009年修正後,已取消「最低資本額」制度,意即法律上不再限制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最低資本需達到一定數額方得設立,減少開辦企業的成本負擔也亦避免資金閒置,達到鼓勵創業、振興經濟的效果。

然而,對新創公司來說,房租、水電、辦公用品、薪資、開發產品費用等必要支出,零零總總也是可觀的成本,此時股東初始的資金投入,便需用於支付上開成本費用,以便公司能正常營運、賺取利潤的基石。

因此,公司資本額仍應以足敷設立時之開辦成本及公司初期日常營運開銷,至於該數額多寡,由個別公司因應其開辦成本自行決定。

(二)發起設立募資   v. 發行新股增資

創業者在籌備公司時,會有兩個募資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公司設立階段,股東間需要撰寫「投資協議書」,確認每個人的出資額、種類,認購的股份種類和數量,以釐清未來公司設立後,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階段,則是公司成立後,有增資的需要,此時則會讓投資人與公司簽「認股協議書(或意向書)」,確認投資人的的出資額、種類,認購的股份種類和數量。

創業者及投資人應予以留意的是,下述出資方式的適法程序及適用時機,會隨公司種類、股東出資階段不同有所差異。

(三)資本形成的來源:多元化的出資種類

實務上,雖然大多數股東是以「現金」出資換取公司股份,但現行制度下,也允許股東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抵充,如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技術(公司法第131條)、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或者是公司所需的勞務(公司法第第356條之3第2項)。

  1. 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指現金以外之財產,常見如不動產、機器設備或股票等有價證券(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字第00632號函釋參照)。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時,其(1)財產必須為股東所有,(2)並將所有權移轉公司(經濟部102年8月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釋參照)。

 

  1. 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常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電腦軟體等具體化之智慧財產權,抑或是其他「可經估價衡量確定其價值之出資標的」。出資標的公司並可獲得該出資技術之所有、使用及收益權(經濟部91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220840號函釋參照),故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亦無不可(經濟部93年7月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號函釋參照)。

 

  1. 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以勞務方式出資,其勞務履行期間為何,應由公司與該股東契約約定(經濟部107年5月3日經商字第10700566800號函釋參照)。

 

  1.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貨幣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而言,且並不限於對公司的「金錢債權」(經濟部91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102052990號函釋參照),也就是坊間常聽到的「以債作股」。

 

二、創業募資問題二:非現金出資

(一)一般型: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和貨幣債權

在發起設立階段,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繳(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其抵充之數額得於發起人確認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程序中」決定(經濟部104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400063840號函釋參照)。

1.     創業募資時,非現金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

非現金出資雖然提供新創公司許多取得股份的彈性,卻也可能產生因市價波動或董事會發生估價誤差時,導致公司資本額與公司實際財產嚴重不符的不利益。因此董事會決議准予非現金出資抵充股款,及抵充數額為何,不宜背離市場行情的鑑定估價標準。

因而衍生出的問題為,在公司法中並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是否需要在通過非現金出資的抵充數額前,將投資者的財產及技術先送鑑價公司鑑價?

2.     技術出資,需特別注意是否有給會計師查核

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因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的資本額登記時,針對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都須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即使董事會未先鑑價即自行決定抵充數額,仍須於會計師查核簽證時補送鑑價,方能順利完成公司登記。

 

3.     鑑價程序複雜,不建議新創採取此道

因此,雖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允許技術、財產出資,但由於鑑價程序其實頗為麻煩且具有不確定性。一般不會建議新創公司採取技術、財產的出資方式。如果真的有讓創辦人或是員工以非現金出資作為資增手段,規劃「貨幣債權」作為出資的手段,會比較便捷或是採用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更彈性的規定。

 

4.     增資階段,可以採用以債作股方式增資

至於公司在設立完成後的增資階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者,投資人或原有股東除現金外,也可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貨幣債權、財產或技術抵充出資(經濟部104年6月1日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釋、經濟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410號函釋參照)。不過抵充數額必須經「董事會」通過,方得合法(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公司法第272條規定)。

 

(二)   閉鎖型:彈性的「技術」或「勞務」募資工具

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其中「勞務出資」,就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的非現金出資型態。此外,「技術出資」的規定也和一般型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該經「全體股東」同意,且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應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章程尚須對外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的資訊網站,以落實資訊公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第4項)。

但若僅以「公司事業所需財產」出資,則經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需載於章程也無需對外公開(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

1.     創業募資時:勞務出資狀況介紹

如果以勞務出資,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之公司,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參經濟部104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

 

2.     創業募資時:技術出資狀況介紹

如果以技術出資,會計師只需要查核全體股東同意書,但無須檢附鑑價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3項),免除公司將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送鑑價之義務(經濟部111年8月31日經商一字第11102027280號函釋參照)。

 

3.      增資階段,可以採用以債作股方式增資

而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完成後的增資階段,新股認購人除可依照上開程序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此三種方式出資,尚可經董事會決議,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抵充股款(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

 

三、創業募資結論:隨時做「好」準備,以利募資順遂

 

企業募資是一個動態的的過程。首先,會涉及公司股權、章程架構。其次,則是如何設計公司和潛在投資人都接受的募資法律架構。如果是公司設立後的募資,又會有針對公司、募資全面的盡職調查(due-diligence)。最後,經歷千辛萬苦,才會有正式的協議。

 

所以,如何做好準備,除了公司實際運作狀況外,更會涉及多種法律規定、因應公司情形而個案考量的法律設計。兩者其實是相輔相成。從法律專業、公司實務雙管齊下,才能做「好」的增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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