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募資時代 新創團隊善用專利『優惠期』保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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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募資時代 新創團隊善用專利『優惠期』保護產品

群眾募資,對新創企業而言是一刀兩刃,在吸引創投目光之同時,更要事前保護創意,做好智財權保護的功課。

台灣的群眾募資濫觴於「嘖嘖zeczec」,發揚光大於「flyingV」。當新創團隊將創新想法於群募平台上曝光、行銷,並以預購集資的方式,進行市場測試。假如市場反應良好,新創團隊即可投入更多的心力,將其商品化。有些新創團隊在群募平台曝光時,會技巧性的將部分技術手段包裝起來,避免同業仿襲,卻容易令群眾質疑募資計畫的可實行性。但若毫無保留的披露在群募平台上,許多同業覬覦仿襲產品,著實也令人頭疼,新創團隊要如何善用專利法,保護其群募平台上的心血結晶,就是一個重要課題。

 
專利法核心概念在於獎勵創作者公開技術內容,以換取一定期間的壟斷性。如果在申請專利前,相關技術已被公開,則無法取得專利。今年(2017)1月18日專利法修法前,共有四種不受公開事實影響的申請專利例外事由[註1]。群募平台上架揭露的產品,基本上不符合優惠期,導致新創團隊需要先申請專利,在平台上架才不受公開事實影響。如果後續群眾募資順利,固然較有保障,但若結果不如預期時,專利佈局反而墊高企業經營成本。
 
今年(2017)1月18日專利法順應國際潮流,將發明和新型的優惠期間,自6個月延長為12個月,同時大幅放寬公開的方式,從原先僅開放的四種例外的正面表列類型,修改成負面表列的立法,只要不是國內外專利公報公開的情形,均可主張優惠期,此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施行。換言之,今年5月1日後,在群募平台所上架的創意商品,在我國均享有整整1年的優惠期,新創團隊可慢條斯理的在募資結束後,從研發、生產、銷售等,各種角度規劃專利佈局,其修正有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
 
然而,優惠期制度並非萬靈丹,充其量僅為一種喪失新穎性的補救措施。有兩點事項需要特別注意:
一、主張優惠期,並不代表已經申請專利,倘若有競爭對手,獨立創作出相同概念發明, 並在新創團隊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產品或刊物上發表發明內容,即使新創團隊發明在先,有導致無法取得專利權的可能;
二、即使競爭對手是抄襲群募平台的作品進行專利搶註,新創團隊透過司法程序救濟,十分曠日廢時。
 
新創團隊的群募商品涉及國際貿易的話,更需要注意各國優惠期的寬嚴差異(整理台、中、美比較表如下)。台灣修正前的規定較接近中國大陸,而台灣修正後的規定較接近美國,所以在群募平台曝光之後恐怕僅能申請台灣和美國案,宜請注意。
 
表、現行台、中、美的優惠期規定比較

類型 台灣 中國 美國 修正前 修正後 發明 6個月,僅表列四種例外情形。 延長為12個月。公開方式僅負面表列排除國內外專利公報公開的情形。 6個月,可與優先權合併主張。公開方式僅表列三種:
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政府承認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違反申請人意願洩漏。 期限為12個月,可與優先權合併主張。公開方式基本上不設限制。 新型 準用發明。 準用發明。 無新型專利制度。 設計 6個月,僅三種例外。 6個月,放寬公開方式比照發明。 同上述發明,但優先權僅有6個月。

Source :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7年4月
 
 
[註1] 稱為優惠期,發明和新型的四種公開分別是(1)實驗公開、(2)刊物發表、(3)陳列政府認可之展覽會、(4)違背申請人本意洩漏。至於設計專利不含實驗公開條款,僅有三種例外。
 
 

 

許家華律師
拓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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