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該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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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該負何種責任?


A小姐在甲公司所設立之門市部門擔任專櫃小姐,為消費之顧客提供各類商品介紹及諮詢服務。某日,顧客B利用A小姐為其介紹商品的機會,不僅以性暗示的言語予以騷擾,甚趁他人未注意之際碰觸A小姐的臀部,經A小姐斥責,並向甲公司提出申訴,然A公司因不願得罪顧客及擴大事端,只以言語安撫A小姐,並未採取任何處理措施,則A小姐對其所受傷害,得如何主張權利?
為能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因此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關於該法適用的對象,涵蓋了所有行業的受僱者,就連軍公教人員也適用之,甚至求職者於求職過程亦受本法之保障。

關於女性朋友於工作職場上所遇到最難啟齒的莫過於性騷擾事件,為使勞工能享有一個安全舒適,不受人侵擾的工作環境,在兩性工作平等法特別明文規定防治之道。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之性騷擾有兩種情形分別為:
一、「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二、「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1.所謂「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係指受僱 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等任何 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 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 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 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 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2.所謂「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係指雇 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 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 、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 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而為防治工作場所 性騷擾,雇主之責任及義務,依兩性工作 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相關法令 規定,雇主有以下責任:

  1.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定處理性 騷擾事件之程序。
  2.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3.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4.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 人員或單位負責。
  5.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 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6.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7.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 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 責。 
  8. 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9.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 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 報復情事發生。

倘雇主未依法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 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新台 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受僱者若因雇主違反義務,受有損害者,依該法 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雇主應負賠償 責任,且受僱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反之,如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 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 情事,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不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就本件情形觀之,甲公司為 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應按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作好各種 防治措施,且於員工A小姐遭受騷擾後, 更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否 則對於A小姐所受之損害縱非財產上之 損害,甲公司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名陽法律事務所陳璧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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