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自去年開放外商來台第一上市,已經吸引愈來愈多的外商與在海外的台商企業考慮回台掛牌。很多海外的台商在世界各地已有很多的投資,包括子公司、或與其他的投資人進行的策略聯盟投資,其中有不少是在大陸的投資。不論是外商、或是海外台商計畫要申請上市,勢必要及早進行集團內的組織重整及相關規劃。
本文就關於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前所需要進行的集團重組,即轉為控股公司模式,以控股公司作為上市主體,提出幾點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申請掛牌主體的規劃,關於控股公司登記註冊地及國籍,對在台灣申請第一上市的影響:
依規定,相關的限制主要乃是關於陸資的限制,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範。除此,主管機關並未明文規定限制外國發行人的登記所在地。若企業主選擇的註冊地當地的公司治理與透明度較低,可能引起主管機關的質疑並於上市程序中提出較多的問題,因而導致申請程序的延宕。
實務上,企業主考量境外控股公司的設立與維持成本,大多選擇境外避稅天堂英屬維京群島 (BVI)。然而,BVI的公司治理或透明度都較低,主管機關不見得認可。相對BVI,開曼群島或百慕達群島的公司治理與透明度都較好,也受到國外證券交易機關的認可,應是我國主管機關較能接受的註冊地。
二、是否曾經有前往大陸投資的資金,未向投審會申報核准:
我國主管機關為鼓勵境外台商回台投資,2月已再度修改「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對於主動陳報於2008年3月10日之前對大陸的投資且願意回台投資者,可處以最低的罰鍰新台幣5萬元。企業主最好趁此時主動處理過去未申報的大陸投資,以利未來的上市規劃。
三、台資企業在進行集團內重組規劃應同時考量稅負規劃:
例如關於大陸稅制部分,大陸台商被視為外國投資者,台商直接在大陸從事投資活動而從大陸所投資公司所獲股息,將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以10%的比率徵收所得稅。然而,若台商透過一符合條件的香港子公司持有大陸之公司,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其作為股東對來自大陸子公司的股息收入,最低可能繳納5%的所得稅。
四、集團內部的關連交易是否會影響上市申請?
企業主需要考慮申請公司是否有下列不宜上市的狀況: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內的其他企業公司的主要業務或商品,是否有相互競爭的情況,而且申請公司銷售給集團企業公司的產品,是否具有獨立行銷的開發潛力;申請公司與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各應就其相互間的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的制度;申請上市的會計年度與其最近兩個年度的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沒有超過50%。
此外,還需要注意外國發行人的關聯公司或子公司是否有下列影響上市的情況: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的情況,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的證券價格,且對於市場秩序或有損害公益的可能;財物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除了上述的常見問題考量之外,每一個案仍須綜合通盤考量財務、稅務、業務、法律等因素,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案。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6-08/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劉曉蘋/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