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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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近來政府上下努力「拚經濟」,資本市場當然不能自外,如何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建制已逐漸完備,有關投資人保護方面,隨著投資人保護中心設置,乃至落實查緝內線交易,成效也日漸有功。
雖然如此,我國資本市場最根本的侷限,在於市場規模相較於其他主要市場(如紐約、倫敦等),仍未見其大,以致籌碼較易集中,外資影響盤勢甚鉅,難有獨立走勢。藉由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積極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的參與,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的體質,在長線的基礎上,有根本上的助益。

我國證管法令建制,在有關企業上市方面,偏重承銷商及會計師扮演守門角色,在上市審查過程中,承銷商及會計師對於申請上市的公司涉及財務構面的議題,多所關注,務求確保財務資訊之品質,符合充分揭露原則。然而,申請上市的公司,其風險的源頭,固然多肇因於財務報表揭露不實,究其底蘊,公司治理不能落實原因,在根本的基礎上,實則源自於軟性資訊(Soft Information)揭露不足,以及其交易安排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諸如違反競業之禁止、違反利害衝突之規定等)。凡此種種,即便會計師依照一般審計原則加以查核,尚難加以充分查知,而有待對於營運及交易的法律構面,加以查核,才能得知。

在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的情形,有關揭露事項是否充分,法律構面的變數更為顯著,包括:

一、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經營團隊多未建制在台灣,其道德風險可能較高。

二、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實質營運多未建制在台灣。

三、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即便主要營運地在已開發國家,但仍涉及可能的時差、語言差異、文化差異、制度差異、法律差異,瞭解及控管不易,監管成本也高。

四、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如其主要營運地在大陸,即便沒有時差及語言差異,其風險可能更高,主因在於當地法制並未健全。

五、另外,依照目前法令規範方向,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原則上多將取道開曼群島,其法制系統係所謂普通法系,與我國顯然不同,在法律的遵循上,難免變數。

交易所近來在規劃方向上,對於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將強化法律查核的強度,一反過往僅以若干列舉的法律事項所作的形式審查,改以開放表列,課以律師對於申請上市的海外企業,作出進一步普遍廣泛的查核責任,甚且對於海外企業的註冊所在地及營運地相關法律事項,都要求必須出具法律意見,以確保法律構面的充分揭露。

交易所對於海外企業在台上市審查作業所採取的變革方向,在原則上實值認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風險」的管理,離不開「成本」的思考;而法律查核強度的增加,固然得以提昇揭露品質,也必然提高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的成本,從而影響其是否回台上市的決策。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如何在向國際接軌的同時,兼顧向來實務的認知,以亦步亦趨的方式前進,從而避免矯枉過正,將是監管單位必然面臨的挑戰。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4-06/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與翁士傑協理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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