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企業,看看美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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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企業,看看美國經驗


立法院日前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企業紓困方案之實施擬定相關規定,諸如明定得適度限制接受紓困的企業經理人及董監事的薪資報酬等,惟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及配套措施,尚待進一步的規劃。
外國立法及實務運作經驗似可引做參考。為穩定金融秩序,美國政府採取了一連串對特定事業之紓困手段。其中主要紓困法源有二,一是聯邦儲備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第13(3)條規定,在不尋常的緊急狀況下,聯邦儲備理事會經最少五位成員之表決同意後,得以較低之利率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貸款予公司,惟公司需先證明其無法從其他銀行取得資金。

另一是2008年10月年甫通過生效之緊急經濟穩定法(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授權美國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得針對主要營業在美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收購其所擁有之問題資產,或是對該問題資產之債務履行提供保證,藉此穩定美國經濟與金融系統。

以美國國際集團(AIG)紓困案為例,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於2008年9月16日依據聯邦儲備法案,提供其850億美元信用額度之貸款。其後,美國財政部另依據緊急經濟穩定法,購買AIG所發行之400億美元特別股,並隨之調整9月所提供信用貸款條件,此外另搭配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提供住宅房貸基礎證券(RMBS)貸款方案及擔保債權憑證(CDOs)貸款方案。

美國財政部購買AIG特別股所簽訂的認購契約條款,其中除記載有特別股的種類、性質與權利及AIG買回條件與時機外,更重要的是約定了該筆特別股交割條件、美國財政部對AIG公司治理的監督、AIG後續營業收益的運用限制以及財政部本身的退場機制等事項。

政府提供紓困能否對受困企業提供具體幫助又兼顧納稅人權益,關鍵在於前期紓困方式規劃是否妥當。將來主管機關倘欲利用認購特別股進行紓困時,宜參酌前述美國相關實務運作經驗:

1、就受紓困公司發行特別股相關事宜妥善規劃:諸如受紓困公司本身發行特別股的限制;因應紓困而發行特別股的權益與受紓困公司先前已發行之各種有價證券的關係;考量主管機關完整之退場機制設計等。

2、加強受紓困公司之監管:控制受紓困公司的金流;加強對受紓困公司治理之監管,要求受紓困公司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之訊息種類;斟酌是否參與受紓困公司的實際經營,避免主管機關角色的混淆,以及各個受紓困公司間的利益衝突等。

3、其他法規配套措施與法律文件之準備與簽署:政府與受紓困公司間對於相關的紓困方式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如薪資報酬被酌減的經理人,仍須簽署完整的法律文件,避免因程序上的不完備,引發其他的爭議。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2-23/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楊敬先/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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