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增多,在過程中可能會面臨經營風險、溢付風險及財務風險,為避免企業併購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除了要慎選標的、擬定良好的併購策略外,最重要者,對標的公司的查核,而法律審查是重要的環節。
法律審查主要可區分數個環節,包含公司公文、合約等內部文件;被併購者的資產價值,包括智慧財產權;合併契約。
律師需審查者主要為公司章程、公司證照、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年報、與主管機關往來的公文、公司相關營運規定、勞資關係文件、重大合約、動產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智慧財產權文件等。在實務上多會另請被查核公司出具聲明書,以輔助查核正確性。
在實際的查核中,尚須與被查核公司的相關主管面談,通常為財務主管與法務主管,以進一步瞭解公司狀況,並就查核文件時所發現的疑義與該等主管人員釐清,以避免將來的法律風險。
就公司併購的案例而言,被併購者的資產價值及市場地位,往往是促使買方決定是否進行併購的重要因素,在一些科技產業,智慧財產 權已經成為企業資產的核心,而企業所擁有或欠缺智慧財產權的狀況,也成為進入市場或擴大市場的關鍵。
因此,智慧財產權的審查,自然也成為進行併購時著重的目標,因此在法律查核中,需瞭解被查核公司所擁有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並評估可能或已經產生的訴訟風險,對於整個併購案影響,所以對於該等爭訟及潛在爭訟相關資料查核也極為重要。
在企業併購的查核時程上,需確定換股比例基準日與合併基準日,並擬定合併契約,且相關人員並需簽妥保密合約,訂定各項實際查核的時程,以掌握整個併購過程的進度。對於換股比例,則需另請獨立專家出具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
除此,目前常見的「非對稱式合併」的企業併購模式,乃是一種「以大吃小」的情況,為了降低公司合併或解散的股東會決議門檻而創設的合併模式。亦即當存續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作為購買消滅公司股權的對價時,如發行的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者,因為合併雙方的股權持有比率不相當,稱為「非對稱式合併」。
而因存續公司發行新股的數量很少,對存續公司股東的影響小,因此,企業併購法規定,只要做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即可,也不須股東會同意。
不過,為了避免存續公司以前述「非對稱式合併」進行購併時,影響公司股東的權益,因此,企業併購法也有但書規定,如果被合併後消滅的公司,資產有不足抵償債務之虞時,仍應經存續公司股東會決議,才可以被合併。這項規定,可以避免大股東以併購方式,收購虧損企業,達到淘空公司資產的目的。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8-10-15/工商時報/A15/稅務法務】誠一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蔚中傑口述,記者侯雅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