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定情形時,雇主是否一律得解僱勞工?
某甲在A公司任職,因爭取加班費不成功,因此對公司內不特定人散布黑函,以「垃圾」、「大豬哥」、「龜仔」等不雅言詞侮辱公司主管,A公司可否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
某甲在A公司任職,任職期間遭A公司以某甲該年度三次被記大過,且無功可抵,違反工作規則所定「年度記滿三大過未經功過相抵者解僱」之規定,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即通知某甲終止勞動契約。某甲有無爭執的餘地?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解僱勞工,是否應受「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
公司遇有虧損或減少業務之情形,因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解僱勞工,其解僱是否有效?
雇主可否以勞工業績不佳為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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