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為補習班設立人(甲方).與乙方(房東)訂合夥契約經法院公證,合夥各出資150萬,合夥期間為93.6.14~95.6.13,期滿可召開會議議定續約或終止契約.
甲方負責經營,乙方負責財務.乙方於5月提期滿時要終止契約,我於5/22與他口頭談妥不用清算,看他以多少賣給我,乙方說50萬可分一年給他,並且房租一年不漲,但嗣後6/2推翻要6/5訂終止合約,且50萬要半年就給他,房租還是要漲5000圓.
請問:
1.如果乙方契約期滿時主張退出,我方仍想繼續營業,應該怎麼分配補習班,一定要清算嗎,怕會影響補習班營業,剛好現在是招生期,可否主張延期,因為乙方也沒早早告知?
2.如果我方給他50萬,但堅持5/22口頭談定的內容,可以嗎?
3.房子萬一不租給我方,合夥投資於房子的裝潢也不少,那產生損失有辦法拿回嗎?
4.萬一乙方寄存證信函退夥,會對我不利嗎?
謝謝!
A:
您好,
1、依法合夥約定時間到,需要清算,清算的目的是要分析財產,亦即合夥人就財產為分配。如果你們自行協議於期間到以後,雙方以你支付一定金額之方式,其他財產歸你,來結束合夥,亦無不可。但因為你們雙方未達成新協議,是除非能提出雙方皆能接受之方案,否則就必需依原來的合夥履行。
2、5/22的協議,是否是雙方已達成一致的協議,尚需有證據,因為你們沒有書面,將來你要作如此之主張可能有困難。但若有證據則另當別論。
3、房子將來是否繼續租給你是另一回事,因為你們是合夥契約,且是定期契約,這本來就應該考慮進去。惟若將來房子不再續租,則房子的裝潢的損失應該算入合夥財產的一部分,分配合夥財產時應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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