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社區主任委員,近日對本社區部分居民發生多次口角
且態度激烈,常常造成社區影響社區團結及和諧
基於上述理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發動罷免其職
但因公告上書寫『該主委剛愎自用、態度強硬、極不易與他人溝通.............故予以罷免』
卻慘遭提告『妨害名譽』,令委員會傷心難過
第一次面對法律問題,時時惶恐
建請解答下列問題:
一、依妨礙名譽法條之『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請問主任委員在社區內算是公眾人物嗎(本公告僅於電梯內公佈欄公告 之)?
二、形容他人實際之行為。改採成語表達。違法?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茲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一、主任委員尚「非」屬公眾人物。
二、若主委在會議或其他討論社區事務之場合上,確有不易溝通、態度強硬之事,該公告係依事實並經決議所擬文字,且係為合法提案羆免而為,應無構成誹謗罪之餘地。
三、建議於偵查庭詳予陳述原委,說明無誹謗之犯意及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敬上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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