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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所附之切結書疑問


何OO 發問於 2008-06-20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客戶與我方簽訂勞務承攬契約
其中附一切結書,內書:
「我方員工在客戶提供之工作場所工作時,若發生任何意外及傷亡,概由立切結書人負責,與客戶無涉,如客戶依法須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時,亦由立切結書人負責。」
我想知道此切結書是否有效?
即客戶之員工造成我方員工傷亡
我方員工若向客戶求償連帶責任時
是否因我方簽訂此切結書
而客戶將任何賠償損失轉向我方請求時
我方須概括承受因而無法抗告?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420
張仁興

律師

大華聯合法律事務所

A:  1.若切結書是納為契約的一部份
例如有騎縫、有簽名或用印等
除非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如下述)
否則切結書的內容是可拘束簽約的當事人
2.民法第222條規定: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假若客戶之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貴司人員傷亡
或可主張上開規定及切結書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3.但若係客戶之員工造成貴司之員工傷亡
貴司員工可向行為人(客戶員工)求償
亦可向客戶請求僱用人之連帶賠償
但此時確實可能發生客戶後來依此切結書(契約)
向貴司主張契約責任求償
4.契約只有拘束簽訂契約的人
設若發生客戶員工造成貴司員工傷亡
若貴司員工僅向客戶員工依侵權行為求償
而不對於客戶主張連帶責任
則因該等當事人(兩個員工)間並無契約存在
(除非客戶員工得向客戶追償)
客戶是否得依切結書要求貴司負責即非無疑
以上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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