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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催討債款?


小O 發問於 2008-06-19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你好~


友人於96年5月中旬向本人借款72萬元
並約定於本人開設之日本料理店擔任廚師
月薪三萬五千元,每月還款二萬元至欠款清償為止不計利息
不料友人從6月初工作至6月中旬後即避不見面
直到12初找到友人,他表示願意清償債務
雙方重新立下(借款契約書)及簽下本票內容如下: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柒拾貮萬 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簽名處:
二、乙方需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參萬零捌百 元整,之本票十二張,新台幣 貮萬柒千貮百 元整之本票十二張,新台幣 貮萬參千陸百 元整,之本票十二張,共計三十六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起至民國 九十九 年 十一月 三十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償還方式: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借款日起共分三十六期, 一個月為一期,年息:十八%
第一期至第十二期每期攤還本金新台幣 貮萬 元整;每期利息新台幣 壹萬零捌百 元整,故每期需攤還新台幣 參萬零捌百 元整
第十三期至第二十四期每期攤還本金新台幣 貮萬 元整;每期利息新台幣 柒千貮百 元整,故每期需攤還新台幣 貮萬柒千貮百 元整
第二十五期至第三十四期每期攤還本金新台幣 貮萬 元整;每期利息新台幣 參千陸百 元整,故每期需攤還新台幣 貮萬參千陸百 元整
五、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註一)、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註二)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七、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八、其他特約事項:
註一:延滯期間利息計算方式:(每日)200元╳延滯日數=遲延利息
註二:違約金訂義: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九計付違約金。
註三:欲提前償還債務,按當期未交本金之金額╳百分之一作為手續費之費用。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連帶債務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問:
一、
(一)友人從去年底簽約後至今尚未清償過任何的款項,我該如何去做催討呢?
(二)只有簽本票但沒有保證人,也無任何的擔保品,這樣要的回來嗎?萬一都要不回來該怎辦?
(三)若友人不還可以提告嗎?是否他被關了,出獄後就可以不用還錢了呢?
(四)可以請他的父母親當保人嗎?
二、上述借款內容中提到年息18%這樣子算重利嗎?多少才不算重利呢?當初是因為他不說一聲就避不見面,怕他又跑掉,所以才決定要開始收他利息的
三、由於本人工作繁忙無暇去做催款,我可以將此債權轉讓嗎?該如何做呢?契約需重新寫過嗎?
四、有沒有簡單又快速的要錢方法呢?



上述問題冗長 煩請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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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若債務人對於債務清償置之不理,您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
方式有三:
1、聲請本票准予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2、以借據為證據,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3、提起民事清償債務訴訟。

二、若對方名下無財產,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等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若不還錢,是否可以提告刑事訴訟,還需視具體情形而定。若債務人需負刑事責任,被關後依然需清償民事債務。

四、若對方父母願意當保證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然也是可以。

五、民法規定,利息超過百分之二十,無請求權所以,您所述情形,年息百分之18,應無重利之構成。

六、債權讓與,只要你與受讓者訂立契約即可,無須將借據改定。

七、請求清償債務,較為簡便之方法應為上述之
1、聲請本票准予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2、以借據為證據,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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