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批包包,託給朋友寄賣
說好每個包要以多少價格賣出
但這朋友自從有賣出包後,就開始避不見面
偶爾有一兩次去他的店找到人,所以有以店裡的收據寫明
共賣了多少個包,價格多少,以及沒賣出的包,要歸還
可這個人就開始鬧失蹤,電話不接,店面都沒人
都僅以手機聯絡,不然就是傳簡訊
一直故意拖延,搪塞許多理由,就是避不見面
曾經寄發存證信函,但僅只知道他的店面
所以寄去店面地址,可是因為已經人去樓空
所以信函被退回來了~
我想請問:
1、我可以同時告他侵占與詐欺嗎?
2、我要怎麼樣以刑事附帶民事?
3、我要怎麼向檢察署提起告訴?
4、我需要委任律師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尹小姐:妳好!
1.寄賣物品,受寄者係以持有他人物品之身分佔有該物品,賣了以後該價金仍屬寄託人之物,如受寄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將之花用,可成立刑法侵占罪(台中地院62年法律座談會決議可資參照)!如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則屬民事清償債務之問題,另本件依題旨觀之.當初交付寄賣物品時,似非因受寄者使用詐術使妳交付包包,因此應無詐欺之問題!
2.民事,刑事可分別進行,亦可等檢察關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欲向檢察官提告,可自擬告訴書狀,表明:告訴人及被告姓名,年籍,住址,敘明被害事實經過,並檢附受寄人之簽單及催告函件為據,向被告住所地,或犯罪行為地之管轄地檢署提出後,等候檢察官通知開庭即可!
4.無須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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