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7年4月 30日與仲介公司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
5月30日完成交屋手續,並付清款項
在簽約日仲介有交付一份(不動產現況標的說明書)
明確表示建築改良物無滲漏水情形
交屋後我請油漆工前往洽談粉刷估價即發現有滲水現象
而因連續大雨,6 月2日上午再去現場察看發現情況更為嚴重
由一樓到三樓均出現多處滲漏狀況
一樓牆壁踢腳部份幾乎全是濕的
廚房地板、天花板與樑柱接合處滲水,二、三樓也同樣
我問過一些人都說這只能請對方修好
難道我不能主張請求解除契約請他還錢嗎?
這房子屋齡21 年,屋主為提高賣相刻意隱瞞漏水事實
並重新粉刷加以掩飾,雖然外表一時看不出來
但遇上連日大雨即有滲漏水之情況,且已影響了房屋的正常功能
因為我是要買來住的,當初我一直問會不會漏水
他們都說不會,請問這算是公平的交易嗎?
我才交屋第三天
請問:
1、此款糾紛一定要上法院告嗎?
2、我能連仲介一起提出告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嗎?
3、仲介費我可以不付嗎?
4、如果請律師勝算有多大?費用大概多少?
煩請解答我的困惑謝謝!
A:
您好:
若此案的賣方確有隱瞞屋況的情形,即未告知漏水的情況卻仍在不動產現況標的說明書中表示建築改良物無滲漏水情事,則除了可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外,仍有解除契約的可能。
在解除契約的情形下,仲介費才有可能不付或請仲介返還。
另外,若因為賣方的債務不履行導致您的人格權有受到侵害,是有可能依民法第227條之1請求精神賠償,但是否構成仍要視具體狀況而定,且實務上就此之認定也頗為嚴格。
若對方一直未出面解決(減少價間、修繕或解約),則您只有訴請法院解決。
以上意見,供妳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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