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甲方)於去年以外包方式與接案人(乙方)簽訂一件產品開發案
乙方負責新產品之電子電路、程式設計及機電整合
合約及附件上載明接案人(乙方)需負責產品零件取得
並依其特性設計電機、電子電路、線路配置及樣品製作、測試等
並同意於96年10月30日前完成,但至今日仍未完成結案
甲方本著以完成新產品為優先考量
不願放棄請乙方協助之任何希望而將結案期限延長至今
(但無修改合約日期)
經多次樣品製作、測試
97年5月份乙方雖已完成修改之動作
但不再履行樣品製作、配合甲方測試及整合工作
甲方多次與乙方聯繫溝通及討論,至今乙方態度推拖
不願就約定之方式處理,於電話中言詞惡劣
因此甲方對乙方要求如下:
1、即刻與乙方結束合約關係,我方急需另謀人選完成後續工作,新接案人如有問題時可向乙方接洽,乙方不得推遲搪塞。
2、甲方於97年2月份已先預付第二期部分款項 (第二期款是樣品測試確認後支付) 供乙方因應農曆年節所需花費,但乙方至今並未完成樣品製作、測試工作,甲方能否不支付第二期款之餘款。
3、乙方未完成本案相關文件移交工作,故甲方能否不支付尾款。
4、乙方須於甲方要求的日期前(97年6月25日),歸還因本案測試時供應乙方所有之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5、如以合約明定之逾期罰款而言,是否可向乙方索賠罰金。
6、乙方亦須遵照合約第七條 著作財產權、第八條 保密約定、第九條 競業禁止之約定。
請問以上要求是否可行?
附註1: 乙方將97年5月份修改後的檔案交由甲方自尋廠商製樣,因乙方不願配合測試,故尚未測試,也無法確認修改後之可用性,故有第1項要求。
附註2: 本案簽約日期為96年7月4日,甲方於96年7月5日將本案頭期款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煩請 貴單位幫忙,答覆我要求的可行性
謝謝
A:
您好:
一、若乙方有構成違約,則甲方可據此解除契約(最好雙方之合約有解除之依據),或者雙方也可以合意終止契約,並載明乙方後續的協力義務,即後續新人選的交接。
二、甲方能否不支付第二期款之餘款,需檢視雙方合約內的詳細付款規定,一般而言,若你們雙方屬承攬關係,則第二期款之餘款應於乙方工作完成後再給付。
三、除非合約有特別規定,否則乙方未完成本案相關文件移交工作,甲方應可不支付尾款。
四、此部分較無疑義,但若有乙方之協議(與合意終止契約一起),則對甲方更有保障。
五、合約若有明定逾期罰款,當然可向乙方請求賠償。
六、此部分合約已載明,應無問題。
以上意見,工你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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