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媽咪在7年前被倒會,後來大家合告會頭詐欺、偽造文書
(忘了有沒有其他的)
但他都沒有出面、人也都沒有看到
而且裡面還有人去跟銀行借錢借給他
後來他有被通緝
請問這樣最高法律追訴期是多久?
謝謝您的回復
A:
訪客先生:你好!
詐欺,偽造文書之追訴時效依現行刑法94.1.7修正公布95.7.1施行之新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為20年.但如行為發生在95.7.1以前者,依同法第二條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2款之規定為10年,如因逃亡被通緝,其追訴時效依同法第83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如其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或停止偵查期間已逾五年(舊法期間已逾二年六個月)則其時效期間繼續進行.換言之:在有被通緝之情形下,該二罪之追訴時效新法為25年舊法為12年六個月,超過這個期間始被通緝到案,即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不起訴,或依同法第301條第2款之規定為免訴之判決!(被倒會之會腳遇此情形,為求取回會款,宜及早另循民事訴訟求償,對其名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避免等待被告出面無著,導致兩頭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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