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不好意思我尚有其他疑問想請問
關於漏水造成的損害該由誰負責。
因前手交付於我們時,當時是沒有漏水而我們遷住進來只有客廳部份有做局部裝潢外
但裝潢完全沒有動到水管,現在樓下滲水也有一段期間了才告知我們滲水的問題
而我們也沒有使用不當或動到水管管路造成樓下滲水
當時交屋時並沒有熱水喔!而現在樓下住戶家滲水的地方水電師傅說是熱水管破掉!
(順便一提前手是投資客沒有在這邊住過,而前手當初購買時已經好一段時間沒人居住)
請問前手若推說當初是依現況交屋而且交付於我們時是沒有這問題,所以不願賠償負責!
而前手說法律有下面這條規定責任不屬於原屋主應負的責任:
房屋既已經過戶交屋,則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新屋主其附隨之權利義務亦隨之一併移轉
因此交屋之後除非有辦法證明漏水是之前屋主使用時期即已造成,否則在契約無其他約定之情形下
有關維修之權利義務亦移轉給新屋主承受,蓋不是交屋沒幾天漏水是交屋已經四個月以後才漏水
那新屋主有使用該屋之情況,漏水應是交屋之後才發生;故應由新屋主負責
A:
您好,
既然漏水是你們住進來以後才有的情形,則漏水是與你們有關,與前手無關。(損害賠償的部分)
樓下要你們負責的前提是:他要證明損害是漏水所造成、漏水是因為你們的原因所造成、而你們拒絕維護或因維修所造成,這樣你們有可能要負責。
至於前手,如果是現況交屋,則前手有可能不用負責,但你提到前手告知無漏水,你如果要對前手主張損害(也就是你賠給樓下的部分),需證明漏水在前手已存在、且前手是故意不告知。
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前手不需直接對樓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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