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某公司的股東(未參與實際經營)
在民事案件中與某乙同列不當得利的被告
今天因某乙的刑事背信案件,檢察官傳我出庭作証
在過程中有些事情細節我忘了
檢察官就很不高興,說我什麼事情都不清楚
覺得我偏袒某乙,也告知我扛偽証的刑責
在問訊過程中,原告律師也當庭要告我做偽証
但我講的都是實情
我早知今日出庭,不是被原告提告、就是被被告提告
我說的証詞那可能順了雙方的意
若不出庭作證,檢察官還是會一直傳我
我因為他們互告已出庭多次
現在再惹上這個麻煩,我根本不用上班
請問:我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刑法第第 168 條偽證罪所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必須以有「虛偽陳述」之故意,且果有「虛偽陳述」之行為成立犯罪要件。
若只是記憶不清而誤為陳述,或答以不記得、不清楚,尚不構成「虛偽陳述」之餘地;刑法偽證罪是只罰「故意」行為,不罰過失的。故若您只是印象模糊而無法具體、清楚回答,是不會構成偽證的;縱使對方果真提告,成罪機率亦不大。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敬上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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