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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擔保金和書狀書寫


沈OO 發問於 2008-06-1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Dear律師您好
1.申請對債務人假扣押和假處份/強制執行時,在何階段就必須提出擔保金-如何提出-金額計算方式?
2. 聲請擔保金返還,是否一定要在強制執行完成後或是在其他階段就可以提出-有何限制
3.以上相關書狀是否可參照一般網路電子檔格式書寫即可-繳費方式呢

謝謝

祝 鈞安

沈美宏敬上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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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柏彰

律師

黃柏彰律師事務所

A:  一、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程序為屬於保全債權之程序,於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法院若為准許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裁定書中會載明准聲請人提出一定金額之擔保金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繼之聲請人則可進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強制執行,同時需提出法院裁定書中所載明之擔保金。
二、因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命令聲請人於二十日內提起訴訟,所以聲請人須進而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待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若要聲請返環擔保金,需經債務人同意可取回。
三、相關書狀只要參照一般網路電子檔格式書寫即可,繳納方式為你送狀紙到法院時就要繳納,若當場沒繳嗣後法院會命你補繳。


黃柏彰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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