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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水管老舊漏水,是否由住戶賠償(一)


蘇OO 發問於 2006-05-29 | |

Q: 大律師您好:
想請問大樓水管老舊而導致樓下住戶滲水問題,是否全部皆由我們賠償!!
我剛購買一層大樓約5個多月後樓下的住戶跟管理委員會反應,他們家的天花板和廁所在滲水好久了
樓下住戶滲水的地方我們並沒有裝潢過也沒有動到水管~後來總幹事請水電人員上來我家查看是哪邊滲水
水電跟總幹事說要求我們先禁水一星期,要查看一下樓下住戶天花板滲水是不是因為水管老舊而滲水
這一星期樓下住戶的天花板和廁所若是滲水的情況有改善的話便是水管老舊導致樓下滲水
若是因為水管老舊而導致樓下滲水的問題,會動用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請人修護~
我們也乖乖的配合禁水一星期,事後總幹事有詢問樓下的住戶是否還有滲水~
樓下的住戶我們禁水後他們家的天花板就沒有再滲水下來了,那麼就是因為水管老舊而導致樓下滲水
我詢問樓下的住戶那要怎麼解決呢?樓下住戶說現在在等總幹事找水電師傅再過來處理!
總幹事在之前詢問過原因後就一直沒有跟我們連絡~才想著怎麼總幹事都沒有跟我們連絡萬一樓下住戶以為我們不處理滲水問題
今天我又詢問了總幹事關於樓下滲水問題怎麼處理?總幹事說樓下住戶跟他們反應現在廁所和天花板滲水越來越嚴重了
總幹事原本說水管老舊的問題管理委員會會負責修護,現在又跟我說大樓共用的部份只有直的水管才負責修護
樓下天花板和廁所滲水的問題不是屬於共用部份所以要我們自己賠償樓下的住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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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定有明文。故應先請管委會委請專家確認究竟是哪一部分漏水所致,若是共用部分,由公共基金出,若是樓地板的部分,由樓上、樓下共同負擔。所以你們樓上、樓下應同心協力解決問題。

匿名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首先,須確認漏水之原因為何?如為共用部分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該部分之修繕原則上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如為專用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者,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部分之維修費用原則上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二、由您所描述之內容來看,漏水之原因較有可能為專用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之內之管線老舊所致,是依上揭規定,原則上您應與該樓下住戶應共同負擔維修費用。

相關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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