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您好︰
我父親因病去逝,在父親病逝後約2個月,爺爺突然中風,現在住在安養中心,爺爺還有2位兒子(我叔叔),當然撫養義務權屬我兩位叔叔。但現在我爸過逝,爺爺住安養中心的費用,兩位叔叔也要求我們必須支付,其理由是我們也有分到爺爺的財產。當初分財產的時候父親健在、爺爺尚未中風,爺爺的財產我的兩位叔叔也有分到,而我爸爸當初因為課稅的關係,所以沒將爺爺的財產過戶在自己的名下,而是直接把財產過戶到我媽媽及我還有我弟弟的名下。如今我爸爸已病逝、爺爺又中風,請問我們可以選擇不需支付安養中心的費用嗎(爺爺還有兩位兒子可撫養)?若我們不支出費用,我兩位叔叔將要申請「財產重登」,請問我叔叔有這個權利申請嗎?還是須由我爺爺同意申請呢?我爺爺雖然中風,但意識還很清楚,我叔叔可代為申請嗎?而「財產重登」需要全部重登嗎(包括我們及兩位叔叔的財產)?還是可以選擇部分重登(即我們分到爺爺財產部分)?若申請重登,爺爺能把財產要回去嗎?
A:
您好,
您問題的重點,在於你與母親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買賣或贈與?
假設為贈與,則贈與人與受贈人為誰?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二條有明文規定,若有上開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有可能會被撤銷。
惟不論是有沒有撤銷的可能,既然財產來自於爺爺,基於倫常,還是依比例分攤費用比較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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